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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治市简化优化电网项目审批流程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4-10-31 13:58:59  作者:bob全站app  浏览量:

  《长治市简化优化电网项目审批流程的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为进一步简化优化电网项目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快速推进电网建设项目进度,有力保障长治市全方位推动高水平质量的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属于市级及以下审批权限批准建设的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力输送、分配等电网基础设施项目,包括变电站(含开关站、换流站等,以下均包含)、输配电线路等建设内容。

  市直各部门(单位)要加大配合联动,强化协调保障,围绕新增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电网项目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竣工验收等阶段,进一步简化优化电网项目审批流程,确保项目尽快开工建设、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具体办理时限见附件)。

  主流程之外的其他行政许可、强制性评估、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建设项目用地的不动产登记等事项纳入主流程相关阶段或与相关阶段并行推进。对省级及以上重点工程、市政府批准的特殊项目坚持特事特办,畅通电网建设的“绿色通道”,确保电网项目审批手续提速办理。

  1.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和电力发展需求、新能源建设需求,科学编制市级电网规划。(责任单位:市能源局、国网长治供电公司)

  2.加强电网规划和各专项规划的衔接,最大限度地考虑政府规划、土地用途、交通运输、进站道路等因素,做好站址和廊道的勘选,科学确定规划站址坐标。及时将规划电网项目的变电站站址、电力线路廊道、城市地下电缆管沟,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进行完善。大力推动电力管道入廊,在城市发展建设中,预留站址廊道、城市电网地下管沟及廊道,留足电网发展空间。(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能源局、国网长治供电公司)

  3.将110千伏及以上电网项目纳入市重点项目,并积极做好服务保障等工作,确保项目顺利推进、落地落实。(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国网长治供电公司)

  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的工作方案》以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区域环评改革的实施建议》(晋政办发〔2018〕121号)等文件要求,对电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核准等审批手续实行并联核准审批,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切实缩短核准审批时限。(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

  贯彻《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区域环评改革的实施建议》(晋政办发〔2018〕121号)精神,对省政府批准设立的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和产业集聚区内电网项目,如涉及占用各类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风景名胜区等法定保护区域,在符合法律和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对100千伏以下输变电项目及单独的变电站间隔改(扩)建工程,相关主管部门意见不再作为环评审批前置条件。(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行政审批局)

  严格落实《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要求,对征占地面积不足0.5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千立方米的电网项目,免办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对征占地面积在0.5公顷以上5公顷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千立方米以上5万立方米以下的电网项目,及时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并实行承诺制管理。(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

  电网项目作为支撑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及城市发展的重要基础能源设施,自然资源部门要主动服务,加快流程,及时为变电站项目办理划拨使用手续。

  1.输电线路项目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电网建设的意见》(晋政发〔2007〕6号)要求,作一次性经济补偿。其中,永久占地的补偿标准按照省、市最新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执行;临时用地、通道清理、地上附着物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按照省、市最新规定要求执行,

  2.电网项目要依据规划优化选址,避让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要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3号)要求,由自然资源、电力等部门要督促指导建筑设计企业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对变电站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和占用规划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论证。市、县两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须按法定程序,组织编制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确保永久基本农田补足补优后逐级上报,依法依规取得批复后方可占用。

  3.对穿越非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符合“必须且无法避让、符合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的线性基础设施”要求的电网项目,积极争取列入生态保护红线正面清单,并“一事一议”开展相关工作。

  4.电网项目在取得核准批复,确定站址的准确性及用地范围后,即可启动用地手续办理;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尽快完成土地划拨。对于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的电网项目,项目用地由各级自然资源部门优先保障;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条,在占

  用一般性耕地时,由建设管理单位缴纳相关联的费用,购买补充耕地指标。(责任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行政审批局,国网长治供电公司)

  落实《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18年第12号)、(2019年第12号)精神,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永久性占用林地和临时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时,不再提交林地权属、林地补偿、争议林地调处情况三类相关的证明材料。

  电网输变电工程根据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确定的分期、分段实施安排,可分期、分段申请办理使用林地审核手续。(责任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行政审批局,国网长治供电公司)

  电网项目取得政府核准文件、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建设用地选址意见书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可受理变电站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业务;变电站工程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报材料需保留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标明用地范围的现状地形图,输电线路工程因不涉及征地,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及《关于印发<工程设计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07〕86号)要求,330千伏及以上电网变电站项目在取得核准批复后即可开展消防设计审查,同步做好消防备案审查的前期准备(资料报审、专家评审会)工作,确保电网变电站项目在竣工投产前取得消防备案审批手续。220千伏及以下电网变电站项目实行备案抽查制度,审批部门要指导督促建筑设计企业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提供消防验收备案表、工程完工验收报告、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完工图纸,别的资料不作为前置条件,确保电网变电站项目在竣工投产前取得消防备案审批手续。(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

  电网企业要全面履行电网项目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强化工程组织、协调和监督,依法依规做好项目施工许可和安全质量监督手续。(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能源局、国网长治供电公司)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市直个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简化优化审批流程、保障电网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调配合,优化电网建设营商环境,切实提升全市电力负荷接入效率和服务水平。

  (二)强化衔接配合。供电部门要积极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行政审批等部门,建立电网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项目审批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形成部门联动、合力推进的工作格局。

  (三)严格监督管理。市、县两级审批部门和监管部门要充分的发挥各自职能作用,严格依法履职尽责,在简化优化审批流程和保障项目施工进度的同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项目安全及质量管理,确保电网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合规、高效审批、安全运行。

  《长治市简化优化电网项目审批流程的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为进一步简化优化电网项目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快速推进电网建设项目进度,有力保障长治市全方位推动高水平质量的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属于市级及以下审批权限批准建设的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力输送、分配等电网基础设施项目,包括变电站(含开关站、换流站等,以下均包含)、输配电线路等建设内容。

  市直各部门(单位)要加大配合联动,强化协调保障,围绕新增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电网项目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竣工验收等阶段,进一步简化优化电网项目审批流程,确保项目尽快开工建设、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具体办理时限见附件)。

  主流程之外的其他行政许可、强制性评估、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建设项目用地的不动产登记等事项纳入主流程相关阶段或与相关阶段并行推进。对省级及以上重点工程、市政府批准的特殊项目坚持特事特办,畅通电网建设的“绿色通道”,确保电网项目审批手续提速办理。

  1.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和电力发展需求、新能源建设需求,科学编制市级电网规划。(责任单位:市能源局、国网长治供电公司)

  2.加强电网规划和各专项规划的衔接,最大限度地考虑政府规划、土地用途、交通运输、进站道路等因素,做好站址和廊道的勘选,科学确定规划站址坐标。及时将规划电网项目的变电站站址、电力线路廊道、城市地下电缆管沟,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进行完善。大力推动电力管道入廊,在城市发展建设中,预留站址廊道、城市电网地下管沟及廊道,留足电网发展空间。(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能源局、国网长治供电公司)

  3.将110千伏及以上电网项目纳入市重点项目,并积极做好服务保障等工作,确保项目顺利推进、落地落实。(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国网长治供电公司)

  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的工作方案》以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区域环评改革的实施建议》(晋政办发〔2018〕121号)等文件要求,对电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核准等审批手续实行并联核准审批,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切实缩短核准审批时限。(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

  贯彻《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区域环评改革的实施建议》(晋政办发〔2018〕121号)精神,对省政府批准设立的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和产业集聚区内电网项目,如涉及占用各类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风景名胜区等法定保护区域,在符合法律和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对100千伏以下输变电项目及单独的变电站间隔改(扩)建工程,相关主管部门意见不再作为环评审批前置条件。(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行政审批局)

  严格落实《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要求,对征占地面积不足0.5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千立方米的电网项目,免办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对征占地面积在0.5公顷以上5公顷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千立方米以上5万立方米以下的电网项目,及时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并实行承诺制管理。(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

  电网项目作为支撑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及城市发展的重要基础能源设施,自然资源部门要主动服务,加快流程,及时为变电站项目办理划拨使用手续。

  1.输电线路项目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电网建设的意见》(晋政发〔2007〕6号)要求,作一次性经济补偿。其中,永久占地的补偿标准按照省、市最新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执行;临时用地、通道清理、地上附着物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按照省、市最新规定要求执行,

  2.电网项目要依据规划优化选址,避让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要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3号)要求,由自然资源、电力等部门要督促指导建筑设计企业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对变电站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和占用规划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论证。市、县两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须按法定程序,组织编制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确保永久基本农田补足补优后逐级上报,依法依规取得批复后方可占用。

  3.对穿越非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符合“必须且无法避让、符合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的线性基础设施”要求的电网项目,积极争取列入生态保护红线正面清单,并“一事一议”开展相关工作。

  4.电网项目在取得核准批复,确定站址的准确性及用地范围后,即可启动用地手续办理;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尽快完成土地划拨。对于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的电网项目,项目用地由各级自然资源部门优先保障;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条,在占

  用一般性耕地时,由建设管理单位缴纳相关联的费用,购买补充耕地指标。(责任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行政审批局,国网长治供电公司)

  落实《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18年第12号)、(2019年第12号)精神,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永久性占用林地和临时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时,不再提交林地权属、林地补偿、争议林地调处情况三类相关的证明材料。

  电网输变电工程根据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确定的分期、分段实施安排,可分期、分段申请办理使用林地审核手续。(责任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行政审批局,国网长治供电公司)

  电网项目取得政府核准文件、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建设用地选址意见书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可受理变电站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业务;变电站工程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报材料需保留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标明用地范围的现状地形图,输电线路工程因不涉及征地,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及《关于印发<工程设计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07〕86号)要求,330千伏及以上电网变电站项目在取得核准批复后即可开展消防设计审查,同步做好消防备案审查的前期准备(资料报审、专家评审会)工作,确保电网变电站项目在竣工投产前取得消防备案审批手续。220千伏及以下电网变电站项目实行备案抽查制度,审批部门要指导督促建筑设计企业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提供消防验收备案表、工程完工验收报告、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完工图纸,别的资料不作为前置条件,确保电网变电站项目在竣工投产前取得消防备案审批手续。(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

  电网企业要全面履行电网项目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强化工程组织、协调和监督,依法依规做好项目施工许可和安全质量监督手续。(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能源局、国网长治供电公司)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市直个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简化优化审批流程、保障电网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调配合,优化电网建设营商环境,切实提升全市电力负荷接入效率和服务水平。

  (二)强化衔接配合。供电部门要积极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行政审批等部门,建立电网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项目审批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形成部门联动、合力推进的工作格局。

  (三)严格监督管理。市、县两级审批部门和监管部门要充分的发挥各自职能作用,严格依法履职尽责,在简化优化审批流程和保障项目施工进度的同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项目安全及质量管理,确保电网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合规、高效审批、安全运作。